[2014年7月27日湖南省福建总商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湖南省福建总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FUJIAN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UNAN

缩写:FJGCCHN

第二条  性质:湖南省福建总商会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区域合作的发展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由在湖南省投资兴业的闽籍企业、闽资机构和个体工商户自愿参加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的服务、中介和协调机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坚持以“团结、诚信、服务、发展”为办会理念,以“打造一流品牌商会,服务在湘闽籍企业,共促湘闽经济发展”为办会方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维护在湘闽籍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闽商形象,为促进湘闽两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湖南省福建总商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191号好来登酒店31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和宣传贯彻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企业与政府的联系;

(二)开展湘、闽两省的经济技术贸易交流,开展招商引资,促进两省经济发展;

(三)及时了解和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引导会员诚信为本,守法经营;

(五)参与和开展各类公益慈善活动,积极回报社会;

(六)加强联谊、广交朋友,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等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七)做好会员企业党团组织建设和在湘闽籍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八)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九)建设商会网站、微信微博宣传窗口,编辑发行会刊简报,报道会务动态,交流办会经验,发布会员信息;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积极争取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购买。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在湘各闽籍商会可申请作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的会员自然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湖南省福建总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须是湖南省内从事工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具有一定影响的闽籍企业,并有加入本会的愿望;

(三)自觉参加商会的各种活动;

(四)自觉遵守商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入会须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并享有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六)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一年未及时交纳会费或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不退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触犯法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除名不退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六)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和先进工作者;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的会员代表出席时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超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按分配名额推举产生。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推选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讨论制定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方针、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讨论提出重大问题的决策意见;

(七)审议并通过每年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

(八)聘请高级顾问、荣誉会长、特邀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专家顾问;

(九)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增补理事及补选副会长、常务副会长;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决定商会内设机构的设置;

(十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务工作核心指导小组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需要时也可临时召开。特殊情况的可以分片区召开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务工作核心指导小组由在湘各闽籍商会会长组成,个别特殊情况可由执行会长代替会长作为会务工作核心指导小组成员;高级顾问、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可以列席,核心指导小组会议由会长主持,主要研究不属理事会会议研究,但又比较重要的有关事项,决定选聘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会务工作核心指导小组常设由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若干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会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执行会长主持,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员参加,根据需要,高级顾问、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可以列席。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也可以分片区召开会议,需要时也可临时召开。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若干人。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正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按程序予以罢免。

(二)监督本会的各项管理活动,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六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最多可以任职两届。

第二十七条  会长原则上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或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核心指导小组会议、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核心指导小组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任前一次性收取。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以及监事会的监督。本会收支情况每年须向理事会汇报一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通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离任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南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7月27日,湖南省福建总商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