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省检察院开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专项侦查监督活动”的通知

作者: 秘书处      来源: 省检察院

各闽籍商会:

各位会长、理事:

    从今年7月开始,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计划用1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专项侦查监督活动”,监督立案一批破坏当地经济发展环境涉嫌犯罪的案件;监督撤销一批违法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从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案件;监督立案一批索拿卡要、冷硬横推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索贿受贿、渎职侵权案件;监督纠正一批侦查活动违法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以营造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助推我省经济发展。

  为抓好这项活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现向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工商界人士征集各类线索。请各市(州)闽籍商会、各位会长理事协助做好此项活动。

  联系方式:

  1.全省检察机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专项侦查监督活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处长张龙,电话:0731-84732496。

  2.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地址: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紫薇路386号,邮编:410001。

  3.举报电话:0731-12309;举报邮箱:jczxhd@vip.163.com;举报QQ:3320518048;网上举报:http://www.hn.jcy.gov.cn。

 

 

  附件1:“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专项侦查监督活动”情况简介.doc

  附件2:“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专项侦查监督活动”监督线索登记表.doc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专项侦查监督活动

情况简介

 

为使我省检察工作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依法定职责集中突出解决破坏和损害我省经济发展环境的违法犯罪问题,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从20157月至20166月,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专项侦查监督活动”(以下简称专项监督活动)。

一、主要内容

1.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监督职能,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三项基本任务。审查逮捕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报请决定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逮捕决定的活动。刑事立案监督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情形,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情形,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活动。侦查活动监督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部门)侦查活动中是否合法进行的专门法律监督活动。

2.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基本程序是: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向检察机关就侦查机关(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的立案活动及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进行控告和举报,侦查监督部门承办人对线索进行审查、开展必要的调查,提出审查意见;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监督立案(撤案)、是否监督依法移送犯罪线索、是否纠正侦查活动违法行为的决定。

3.本次活动分为宣传发动、线索摸排、案件查处和纠正违法、整章建制、总结表彰等环节。为了确保活动取得成效,我们将依法履职,采取多种形式,通过与社会各界的广泛、深入接触,以充分了解我省经济发展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听取各方意见,收集监督线索,通过办理案件、纠正违法、建议整改等方式,依法监督、解决一批破坏和损害我省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和问题,推动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

二、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监督活动工作重点以提示性例举方式介绍如下:

1.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偷盗抢骗、扰乱金融、税收秩序等涉嫌犯罪的该立不立案件。

强迫交易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经济交易的平等自愿原则,通过暴力、威胁、阻工扰乱等方式,强行承揽工程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如行为人打人伤人、阻碍施工等或者以之为要挟,强行要求向工程、项目推销材料、承包运输、分包工程等;强行向企业出借资金并收取高额利息;强行要求低价承租或者收购;强行要求企业高价购买产品或服务;强行参股;等等。

寻衅滋事是指犯罪嫌疑人无事生非或者借故生非,随意殴打、追逐、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众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行为。如行为人逞强耍横,在工地聚众阻工、拦截车辆、破坏施工设施、随意殴打工作人员等以及为索取明显不合理的补偿、达到不合理要求实施前述行为;任意损毁、占用公司、企业财物;等等。

偷盗抢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取盗窃、抢夺、抢劫及各种诈骗方法,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产的行为。如采取融资租赁方式支付少量货款取得财物后,逃避权利人监管变卖所租赁的财物,实施合同诈骗;聚众哄抢企业财产;盗窃企业设备、货物;利用职务便利,窃取、骗取企业财物;等等。

扰乱金融秩序是指行为人采取伪造变造货币、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存款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手段,或利用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金融诈骗手段,破坏经济秩序,妨害经济发展,影响社会安定的行为。如未经批准设立贷款公司;不具有金融功能的机构违法从事金融业务;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套取银行贷款后高利转贷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操纵证券、期货市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编造谎言、虚构事实,捏造或隐瞒真相等方法向社会公众或集体组织募集资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随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等进行诈骗活动;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违反保险管理法规,以诈骗保险金为目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以及其他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等等。

扰乱税收秩序是指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和税收征收的法律、法规,采取各种方法逃税、抗税,破坏国家税收征管制度,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如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伪造、出售、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等等。

2.侦查机关(部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不该立而立案件。

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是指侦查人员对于不属于刑事犯罪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和经济合同关系的纠纷,违法立案并动用拘留、扣押、冻结等刑事手段进行侦查的行为。如侦查机关(部门)接受一方当事人的请托,对属于产品质量纠纷或者买卖、借款纠纷,对另一方当事人以诈骗、合同诈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罪名进行立案侦查;对因合同纠纷引起的索要财物行为以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罪名立案侦查;对借款、贷款中的瑕疵行为以诈骗、贷款诈骗等罪名立案侦查;对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瑕疵行为以合同诈骗等罪名立案侦查;等等。

3.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涉企事务和案件过程中,滥用职权索拿卡要、冷硬横推、渎职失职,插手土地招拍挂、矿产开发、工程承包等市场经营活动,插手经济纠纷等行为。

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强行索要利益,或者要求企业高价承包或者不参与招投标,违法为自己或者其亲友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在企业项目审批、资金扶持、市场监管等环节索拿卡要;在税、费的征、收中违反法定标准和程序,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影响企业正常运营;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核准权限,在企业注册、减费、减税、用地等过程中借机谋私、索贿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在审批、监督、管理民间资本进入垄断和特许经营领域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收受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对企业超范围审批、超权限检查,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造成企业重大损失;国家工作人员借办案之机到企业吃拿卡要、占用企业通信和交通工具、在企业报销各种费用;等等。

4.对涉企案件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行为。

包括侦查机关在办理涉及危害企业生产经营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合同诈骗等刑事案件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违法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追究等行为。

5.违法追诉、非法拘禁或者随意限制人身自由、随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或者不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解除的行为。

包括侦查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对明知不构成犯罪的企业主或者其他人员,违法立案侦查并追诉,非法拘禁或者随意限制企业负责人、企业管理人员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企业负责人、企业管理人员;对明显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涉企案件,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长期列为在侦案件,影响企业形象、损害企业发展;在办理涉企案件中,违反法定标准和程序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物、资金;对没有必要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物、资金,在未充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情况下草率决定予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冻结后,经查证与案件无关或者已无继续查封、扣押、冻结必要,没有依法及时解除;对依法不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解除;等等。

6.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包括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违法犯罪案件立案后不侦查或者久侦不结,使违法犯罪行为长期得不到查处、企业长时间处于不安全、不安定环境;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嫌疑人,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处罚,向犯罪嫌疑人泄露案情或者有关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向犯罪嫌疑人提供钱财、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帮助、示意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等等。

三、联系方式

省人民检察院欢迎社会各界按照本次专项监督活动主要内容、工作重点所提示的内容,踊跃反映情况,将破坏和损害我省经济发展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问题及时、全面提供给我们。反映和提供情况的方式如下:

1.全省检察机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专项侦查监督活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处长张龙,电话:0731-84732496

2.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地址: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紫薇路386号,邮编:410001

3.举报电话:073112309;举报邮箱:jczxhd@vip.163.com;举报QQ3320518048;网上举报:http://www.hn.jcy.gov.cn

对反映的线索和情况我们将严格保密、认真审查、依法查处,对实名反映者及时回复。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专项监督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我们将认真吸收和整改。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附件2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专项侦查监督活动

监督线索登记表

 

反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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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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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涉及

对象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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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工作单位

 

住址

 

 

 

 

 

    注:“反映人”栏目可以不填,但仍建议留下联系方式,包括电子邮箱、QQ等均可,以便深入了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