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上半年全省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典型案件查处情况
关于2013年上半年全市影响机关效能
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典型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2013年7月22日)
今年上半年,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优化办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充分发挥查究问责在优化经济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中的作用,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全市共查处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案件128件,给予相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105人,问责191人次。经报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部分典型案件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一、市城管执法局冷水滩分局有关人员滥用职权案
2011年6月,屈某等人在没有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和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印象珊瑚湾”商品房项目。市城管执法局党组成员兼冷水滩分局政委周先伟、冷水滩分局党组成员吴拥军、冷水滩分局工业园区大队大队长左杰宏、副大队长王茂林、规划中队中队长易百多等人,明知该项目没有任何土地、规划手续,由于他们在该项目开发中入了股,因此在执法过程中事先向开发商打招呼或只做表面文章,对该处违法建筑不立案、不调查、不报分局法规室审查,导致该项目违法建设4栋10+1层电梯商品房,总面积31907.5平方米,造成国有土地被侵占、巨额土地出让金和国家税费流失的严重后果。经市纪委、市人民检察院查实,左杰宏、王茂林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已侦查终结移送法院审判;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并报市委批准,给予周先伟撤销市城管执法局党组成员、市城管执法局冷水滩分局政委、党组副书记、党组成员职务处分,按主任科员确定其职务及工资档次;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吴拥军撤销市城管执法局冷水滩分局党组成员职务处分,按副主任科员确定其职务及工资档次;给予易百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由市城管执法局冷水滩分局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王大荣滥用职权案
2005年1月,蒋某等人通过公开报价,竞得规划要点为容积率﹤2.0、建筑高度控制为7层的凤凰园2号地,准备开发建设凤凰大厦。同年2月,蒋某等人向规划部门提交设计审批单,要求将容积率变更为9.54、建筑层数变更为24层。同年12月,原市规划建设局城市规划项目初审小组第42次会议对此进行审议时未予通过。在未经初审小组会议和市规委会议审议同意的情况下,2005年12月14日,时任市规划建设局规划编制科副科长王大荣在蒋某等人的申报资料上签署了“根据2005年第42次局初审小组意见,同意永州市凤凰大厦规划总平面图”的意见,擅自同意将凤凰大厦容积率从2.0提高到9.54(建筑层数为24层),并谎称开发商已与市规划建设局有关领导衔接好,骗取了原市规划建设局规划编制科科长刘某的签字同意,为开发商办理了规划手续,造成巨额国有土地出让金流失。王大荣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错误并涉嫌犯罪。2012年7月,经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王大荣的问题予以立案并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三、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治安大队民警蒋陆生乱作为案
2009年11月至2011年10月,蒋陆生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检查工作期间,以“联合稽查”的名义,会同没有行政执法权的零陵区烟花爆竹销售中心工作人员,对经往零陵区和行驶在零陵区境内的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进行非法拦截检查、非法调查取证。在没有进行受案登记、未按程序报分局审批、未经依法裁定的情况下,对54起运输手续不全的货主予以罚款或没收货物的处罚。同时,治安大队未将罚没款交分局财务入账,而是按6:4的比例与零陵区烟花爆竹销售中心分成,将近30万元分成款截留用于治安大队开支和发放补助。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零陵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蒋陆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的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杨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将蒋陆生、杨东调离公安系统。
四、江华县国土资源局桥头铺国土资源所所长莫梓军违规套取重点工程征地补偿款案
莫梓军在负责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洛湛铁路江华桥头铺段征地拆迁人员造册和补偿金额核算工作过程中,于2006年3月至6月,采取虚报村民户口和征地面积的方式,先后两次伙同他人套取征地补偿款12万多元,致使群众不断上访,影响了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之规定,江华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莫梓军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处分。
五、宁远工业园区管委会骆红艳违反法定程序处置土地案
骆红艳在担任宁远工业园区管委会业务股股长期间,利用负责办理出让土地规划、国土手续的职务之便,明知未经招拍挂程序不得私自处置土地的规定,仍根据时任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王某(待处理)的安排,于2008年至2010年期间,为违规低价处置的4900多平方米工业园土地办理规划、国土手续;伙同他人违规低价处置工业园土地437.5平方米,并更改会计资料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骆红艳还于2006年伙同他人伪造土地招拍挂资料,参与工业园土地开发,非法获利21.5万元。骆红艳等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工业园区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宁远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骆红艳开除党籍处分。
六、江华县人社局(含原县人事局)乱收费案
2010年以来,江华县人社局(含原县人事局)在没有与相关人员签订委托协议、没有对其档案进行托管服务的情况下,违规向调出本县的事业单位人员按其参加工作时间收取人事档案托管费411300元;在事业单位人员招聘中,违规向新进聘用人员收取人才推荐录聘服务费72600元,两项合计483900元。江华县人社局局长、党组副书记蒋星义和江华县人社局党组成员、工会主席张义荣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经市纪委监察局、市优化办查实,根据《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之规定,江华县委研究决定,免去蒋星义县人社局党组副书记职务;江华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免去蒋星义县人社局局长职务;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之规定,江华县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张义荣行政警告处分。
七、道县绿化工程项目违反程序采购案
2012年底,道县林业局在负责实施城区主干道绿化提质改造工程过程中,未按规定向县采购办申报采购计划,未委托县采购中心进行采购,未经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采取询价方式采购。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过程中,未按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确定采购项目需求,导致采购需求出现错误,再次签订的合同价格比中标价格高出1053850元,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经市联合调查组查实,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之规定,道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道县林业局副局长邓光和、道县采购办主任卢瑞凤行政警告处分;给予道县林业局局长陈耀明诫勉谈话处理,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道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何江鸿诫勉谈话处理,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八、双牌县公安局塘底派出所所长周斌违反工作纪律案
2012年6月1日至8月22日,周斌占用所里值班电话与人私聊,共拨48次,时间累计达11小时51分,其中超过或接近1小时的有5次,严重影响群众报警求助,被省公安厅督查总队通报批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之规定,双牌县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周斌行政记过处分。
九、蓝山县国土资源局违规收费案
2011年以来,蓝山县国土资源局所属乡镇国土资源所违反规定,按24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占用耕地建房户收取已取消的耕地开垦费共计97000元,被省落实减负惠农政策专项检查组发现,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之规定,蓝山县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曾祥迪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东安县人社局副局长陈振华弄虚作假骗取项目审批获取中央财政扶持资金案
2011年,陈振华与李某在东安县发改委备案了“永州市德园乳业有限公司日产200吨鲜乳饮品项目”。之后,陈振华与李某找人伪造了《审计报告》、《永州市德园乳业有限公司会计报表(2010年度)》等申报资料,委托湖南省轻工纺织设计院编制了《永州市德园乳业有限公司日产200吨鲜乳饮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后获得了中央财政250万元扶持资金。后被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组发现,对东安县争取项目资金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之规定,东安县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陈振华行政警告处分。
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上述典型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环境就是生产力”的理念,坚持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自觉维护永州的良好形象;要规范权力运行,进一步提高依法办事能力,自觉遵守《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优化办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吃拿卡要报”和失职渎职等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从严查处,在全市上下形成惩处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高压态势,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