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场化改革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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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政发〔2013〕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市场化改革,激发民间资本的活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高我市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拓宽民间投资领域
  
  (一)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垄断性行业。贯彻落实国家、省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精神,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能进则准、既准则助、助不失管”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市级层面创造一切有利条件,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积极进入铁路、航空、水运、电力、电信、石油、天然气等国家放开的垄断性行业。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的重点领域。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加快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对于营利性的、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领域,坚决予以放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以下行业和领域:
  
  1.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完善成本补偿政策,开展市场化投资建设试点,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际和城市轨道交通、通用机场、港口、信息设施、通讯、农田水利、天然气、成品油等能源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水电站等项目建设。
  
  2.市政公用设施。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广泛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冷)、环境卫生、市政道路、城市园林绿化、景观亮化、户外广告、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公园等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
  
  3.保障性住房和城镇建设。支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参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积极创造条件,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重大片区、特色街区、重点城镇的整体开发建设。
  
  4.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革,投资兴办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卫生所(室)等各类医疗机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投资兴办养老产业、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康复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5.教育培训和体育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院校等各类教育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兴建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鼓励创办体育赛事和从事体育产品的生产销售。
  
  6.文化和旅游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历史街区、文化遗迹等的保护开发和文化创意集聚区建设,投资兴建电影院、文化站等各类文化设施。在保护旅游资源前提下,引入市场化开发,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旅游景区的开发运营。
  
  7.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金融服务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培育发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
  
  8.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支持国有企业选择合适的资产和权益,向民营企业转让股权、产权和经营权,拓展民营企业发展空间。
  
  (三)推动民间投资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1.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家、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帮助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2.引导民间资本投向高端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新能源、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现代物流、研发设计、服务外包、商务会展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围绕龙头企业面向国内外引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四)创新民间资本进入方式。
  
  1.对于在建或已建成的项目,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经营权转让、资产收购、参与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认购等方式参与建设与运营。
  
  2.对于新建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共就业服务、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用设施和环境保护、社区公园建设等领域的项目,经营性的以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与运营;非经营性的能由市场和社会组织提供的,均交由市场和社会组织承担,政府向市场和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二、放宽民间投资主体登记
  
  (一)改革商事登记制度。加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研究,适时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大力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准入程序,构建新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商事登记制度。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1.改革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建立商事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许可相分离登记制度;
  
  2.改革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放宽出资类型和占比,建立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3.改革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制度,逐步放开对自然人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限制;
  
  4.改革企业退出机制,建立更便利、更灵活的商事主体退出机制;
  
  5.改革企业登记年度检验制度,构建有效采集和查询商事主体真实经营状况的信息基础;
  
  6.改革商事登记方式和公示制度,推行网上注册,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7.改革传统的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方式,建立住所登记与经营场所各自独立的备案制度。
  
  (二)改革工商经济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现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实行工商经济类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其他类型社会组织按相关规定审批登记。重点发展服务经济的社会组织,突破“一业一会”限制,按产业规模合理细分行业,适度引入竞争机制,将异地商会的登记范围扩大到县区(市)。
  
  三、优化行政审批程序
  
  (一)减少审批事项。
  
  1.对全市民间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制定新的审批目录。国家、省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重复审批的事项一律予以归并或取消;法律法规如无强制性规定需要审批的事项,取消审批;审批法律依据不足,可以减少的事项,取消审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审批事项,取消审批。只保留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审批的事项。
  
  2.减少前置审批,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对各类审批项目的办事指南统一审查把关,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地方政府和部门自行设定的前置条件予以取消。
  
  (二)简化审批流程。推进审批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按照“精简效能、权责一致、公开透明”的要求,梳理办理流程,规范工作程序,严格界定各审批环节的岗位职责、审批权限和时限要求,做到岗位职责落实、审批权限明确、时限要求具体、权力运行透明。推行并联审批,实行部门内部并联审批,能内部流转的程序全部实行内部流转,变外部行政行为为内部行政行为,推行同一部门同一事项一个窗口受理;实行重大项目部门并联审批,制定长沙市优化民间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积极探索模拟审批。
  
  (三)下放审批权限。做好国家、省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和落实工作。按照方便市场主体的原则,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审批层级,受理部门实行首办责任制,需上级部门审批的,由受理部门负责衔接、协调。
  
  (四)转移审批职能。逐步分批将专业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分离。行政审批由审批部门承担,技术审查委托相关的技术审查单位承担。加强中介机构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完善进入和退出机制,制定考评和奖惩制度,建立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强化信用监管机制。
  
  四、加强保障体系建设
  
  (一)享受平等待遇。
  
  1.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全面清理和修订各种针对民间投资歧视性的政策规定,依法取消对民间资本的各种不平等待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涉及民间投资的政策法规应充分反映民间资本及民营企业的合理诉求。
  
  2.民间资本兴办的机构在工商登记、项目核准、土地使用、规划审批、环评能评、税费征收、水电供应、安全监督、人才保障等方面,与公立机构享受同等待遇,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加强财税支持。
  
  1.市、区县(市)两级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对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同等对待。加大政府采购社会服务力度,政府采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
  
  2.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大力支持产业集聚区建设,在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配套、重点产业培育等方面给予民间资本同等支持。严格落实相关税费政策,对民间投资的非营利性机构和高新技术类民营企业按政策给予税费优惠,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小型金融服务机构按相关政策给予税费优惠。
  
  (三)改善金融服务。
  
  1.积极搭建银企融资对接平台,增加信贷资源供给,加大对民间资本参与重点产业、重点片区、重大基础设施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开发适用于民营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项目贷款等金融产品。
  
  2.强化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商业性或互助性担保机构,探索建立再担保体系,支持采用知识产权、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单等方式质押融资,拓宽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强企业发债的业务指导和服务,加快培育民营企业上市后备资源,支持民营企业面向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
  
  (四)保障合法权益。
  
  1.全面清理整顿涉及民间投资的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项目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及利用垄断地位、行政权力强制收取的中介服务收费、经营服务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
  
  2.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执法、检查、评比。进一步完善民间投资主体投诉“直通车”制度,完善问题处理机制,使民营企业在建设、运营中遇到问题投诉有渠道,处置有专人。
  
  (五)优化服务环境。
  
  1.完善民间投资信息引导机制。加强发展改革、财政、统计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发布发展规划、投资政策、产业布局、财税政策等,引导民间投资主体正确判断形势和及时掌握投资信息。充分发挥工商联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为民间投资提供政策法规、财务金融、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2.制定民间投资指导目录和编制项目计划。制定详细的民间投资指导目录,明确行业准入标准、民间投资准入条件、项目建设和运营模式。市直部门、区县(市)、园区每年提出一批由民间资本参与实施的优质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比选后,科学提出项目建设周期、项目盈利模式、投资预期回报率等初步方案,编制形成全市年度民间投资项目计划,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公开招标。
  
  3.推行网上办事。完善电子政务系统,建立集信息公开、网上办理、便民服务、电子监察于一体的网上办事大厅,推动实现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社会事务网上办理、公共决策网上互动、政府效能网上监察。重点突破申报材料和证照的电子化,有效整合跨部门网上办理事项,优化办理流程,推进全流程网上办事,推动各级实体性行政办事大厅功能向网上办理大厅迁移。
  
  (六)提升监管水平。
  
  1.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宽进严管”的要求,改变监管模式,由重事前审批转变为重事中事后监管、由被动监管转变为主动监管服务,推行全过程监管,不断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杜绝因监管不到位而导致民间资本难以进入,或进入后被非市场因素干扰而退出的现象。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督促民间投资主体严格遵守生态环保、节约集约用地以及质量、安全等有关方面的规定。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
  
  3.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的舆论监督作用,定期发布投诉举报相关信息,加大对阻碍民间投资发展行为、事件的报道和披露力度,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自主权的同时,督促民营企业诚信经营。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3日